温律师
北京大成(武汉)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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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越秀国际金融中心T5栋32-33层(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精武路1号)
前一篇安徽未婚生子、剖宫产术后被起诉退彩礼、分摊分娩费的案件引发大量关注和讨论,有女性的愤慨,也有男性留言“男性扳回一局”。
我不想消费当事人隐私、渲染极端情绪、挑起性别对立,但大量的讨论和情绪还是让我想说两句——
婚姻从不是男女之争,用输赢对弈去评判婚姻,本就是一种悲剧。
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知到,悲剧的由来不是“个例”的恶毒,是当下“普遍”AA制婚恋里,最扎心的责任失衡。
如果说起诉退彩礼、分摊分娩费更多着重于同居关系中的支出,今天这个同为安徽的案例(安徽淮南中院(2023)皖04民终1883号判例,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),则更多着重同居关系中的收入。
希望能给所有未婚同居、走AA模式的女生,在自己的财产保护、收入分配上提供一些新的视角:
同居5年、共同出资买吊车、辅助经营公司、分担家庭开支,分手主张平分财产,法院最终判10万元折价款。
请你们随着我这个律师的视角,依托生效判例+法条原文,一起把同居关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分割规则看清——
你以为的“夫妻般过日子”,在法律上只是同居;你以为的“共同打拼平分”,司法实践中主要看出资、看证据、看约定。
蒋某(女方)与冯某(男方)于2017年起同居生活,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,长期以“情侣搭伙、共同打拼、开销分摊”模式生活:
1. 2019年女方出资21万元作为首付,购买吊车一台,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,后续贷款双方共同偿还,大部分贷款由男方承担;
2. 女方全程参与男方公司经营:注册、做账、催款、开票,承担大量辅助工作;
3. 同居期间男方购置房产一套,首付12万元,房屋登记男方个人单独所有;
4. 双方无书面财产约定,无出资确认书,无份额约定。
分手后女方起诉,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,要求同男方平分吊车(扣除剩余贷款)、房产首付对应的财产权益(合计主张24万元);
男方抗辩:全部资产为个人出资、个人名下,与女方无关。
法院一审、二审生效判决:
1. 案涉房产、吊车均归男方个人所有,剩余贷款由男方自行清偿;
2. 男方支付女方财产折价款10万元;
3. 案件定性:同居关系析产纠纷,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规则。
法院裁判理由
双方2017年开始同居,远晚于1994年2月1日法定红线,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、长期同居,但未办理结婚登记,不构成事实婚姻,只能按同居关系审理。
对应法律依据
l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七条1994年2月1日之后,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。未补办结婚登记的,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,不享有夫妻权利义务。
l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九条
完成结婚登记,才确立婚姻关系;未登记,不受婚姻编保护。
法院裁判理由
同居财产不能简单适用法定共同所有制进行分割,先需基于共同生活、共同劳动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共同取得。明确后也无法直接按照共同共有做简单的对半分,可能按照按份共有的原则处理:有约定从约定,无约定按出资比例+贡献大小酌定;
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,贷款主要由男方账户偿还,根据物权公示和实际出资,认定房产属于男方个人;
吊车登记在女方名下,女方对首付款进行了相应出资,男方偿还了大部分贷款,法院扣除二人分开后偿还的吊车贷款数额后,酌定支付女方财产折价10万元。
对应法律依据
l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四条无配偶同居析产:
① 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;
② 共同出资/经营财产,以出资比例为基础,综合生活情况、子女、贡献大小分割。
l 《民法典》第三百零八条、第三百零九条
无家庭关系的共有,视为按份共有;无法确定出资额,视为等额享有(但需举证)。
法院裁判理由
同居关系中,家务劳动、辅助经营、日常开支,无书面约定则不能直接折算财产份额;仅能作为“贡献大小”的酌定情节,无法改变出资比例的核心认定。
没有劳动关系,被认定为双方共同经营,则无法主张劳动报酬,但可以主张经营利润份额。
对应法律依据
l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规定有家务补偿: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年人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,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但仅适用于合法婚姻关系,同居关系未明确,无法直接适用。
❌ 真相:1994年2月1日后,无事实婚姻
只要不领证,哪怕同居20年、生儿育女、办酒席,都只是同居,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。
❌ 真相:同居析产谁主张谁举证,举证不能直接败诉
登记在对方名下=法律上推定为对方个人财产;
你必须拿出:转账备注+出资证明+共同经营证据+约定记录,缺一不可。
❌ 真相:口头约定无效,法院只认书面协议
没有书面财产约定,你的“默契”在法庭上一分不值。
直接写入协议,签字按手印:
l 共同出资的房/车,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;
l 家务、辅助经营、生育付出,明确补偿标准;
l 同居期间经营收益,约定分配方式。
l 转账强制备注:吊车首付、房款出资、共同经营款;
l 共同购车/房:登记双方名字,或签订《共有确认书》;
l 保留经营记录、开支凭证、聊天记录(证明贡献)。
法院只看三点:
① 实际出资比例(核心);
② 对财产的贡献大小;
③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(酌定倾斜)。
作为律师,我必须说:
法律只保护留痕的付出,不保护自我感动的牺牲。
同居≠婚姻,AA≠平等,口头承诺≠法律保障。
作为心理咨询师,我更懂:
姑娘们选择同居、选择AA,是为了独立、为了信任、为了简单安稳。
但独立不是吃亏,信任不是裸奔。
痛失所爱很痛,但人财两空更痛。
痛的不是分手,是你的付出被清零、你的权益无保障、你的信任被算计。
法律从不冷漠,它只是按规则办事;
真正的清醒,是先守法律底线,再谈含情脉脉。
同时,不鼓励因为个例而男女对立、全面抵触婚姻,让想进入婚姻的女性可以正常享受婚姻;我们要做的是,给女性选择,让女性自保,而不是让女性只能独居。
免责声明
本文所涉案件事实来源于安徽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3)皖04民终1883号生效判例及公开司法文书;前文剖宫产彩礼案案情源于中国新闻周刊报道,裁判文书节选照片源于疑似女方个人抖音账号。本文仅结合案例与法律规定进行普法,不构成具体案件代理意见,具体纠纷请以法院生效裁判为准。
本文客观表达,以普法为基准,未挑动男女对立,请各位理性探讨,勿随意举报、骚扰。